(三)查办工作范围:
1.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办理的事项;
2.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批办的事项;
3.司法部领导同志批办的事项;
4.司法部办公厅要求查办的事项;
5.其他上级领导机关要求查办以及同级党政机关要求查办的事项;
6.交由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意见、咨询。
二、报告、请示和查办工作的制度
(一)报告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
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要在司法部工作计划下达一个月内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于下一年度二月底以前上报。
2.专题报告制度
(l)各项重大工作部署下达后或各种重要工作会议结束后,要在一个月内将贯彻落实情况专题上报;
(2)各项业务工作的专题报告或调查报告,要在办理完毕或调查结束后两周内上报;
(3)各省(区、市)党委、政府主管政法工作的负责同志、省(区、市)政法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省(区、市)司法厅(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变动情况,要在变动公布后及时上报。
3.动态报告制度
(1)司法行政部门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发现的认为需要上报的重大情况、问题和典型经验,要在获得这些情况、问题和经验后一个月内上报;
(2)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法制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反映、意见、建议,要在获悉后两周内上报;
(3)突发性事件、重大案件、事故和社情等情况,要在事发式获悉后立即上报;调查结果要在查清后三天内上报。
4.统计报表的报送制度
各类司法行政业务的统计报表要按照有失业务部门的规定或填表说明,按时上报。
(二)请示批复制度:
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下级司法行政部门请示的问题,一股要在接到请示后一周内予以答复。
(三)查办工作制度:
1.凡规定办理期限的事项,要按期报告查办结果;
2.凡无规定办理期限的事项,要在一周内报告办理结果;如问题复杂难以在短期内办结的,要在一周内简告查办情况,一月内报告查办结果,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报告、请示和查办工作的几项要求
1.各类报告要一事一报。报告要主题明确、内容真实、问题清楚、叙事完整、文字简洁、迅速及时。并提供必要的政策、理论依据。请示问题应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更不要将请示的问题夹写在一般情况的报告中。查办事项的办结报告,要着重写明问题的核查、处理和落实情况,并注明查办问题的传文号、批示人和批示时间。统计报表要数字准确、栏目平衡、字迹整洁。
2.各项司法行政工作的情况、问题,重大经验和社情等,在上报时要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凡一般动态性的情况用《情况反映》报;比较重大或比较典型的情况用《司法行政信息》报;十分紧急的情况用电话或电传宣扬工作经验用《司法行政简报》报。
3.在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同志有失司法行政工作讲话的文件及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有关材料时,要注明省(区、市)的名称和领导同志的职务。
4.各种文件、期刊的年、月、日、人名、地名、文件名称、事物名称等,一般不要简称,如“一九八四年”不要写成“八四年”。“劳改、劳教”不要写成“两劳”等。有的名称如文件中多次出现,第一次要用全称,注明“以下简称××”,然后再用简称。
5.主报或抄报司法部的各种文件、期刊、统计报表的份数要按照下列规定报送。
(1)主送司法部的工作计划、总结等综合性文件一式20份;专题报告、业务工作等文件一式10份;《工作简报》一式20份;综合性《情况反映》(含增刊)一式20份,专题性《情况反映》一式7份;《司法行政信息》一式10份;转发司法部文件的文件、期刊等一式2份;查办事项的办结报告一式10份;各类业务统计报表的报送份数按填报说明要求报送。
(2)抄报司法部的文件、期刊一式10份。
6.报送司法部的文件原则上一律送司法部办公厅机要局。
报告、请示和查办工作均是一项时间性、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领导同志应充分予以重视,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经常指导、督促、检查有关业务部门的落实情况。对一些重大情况和查办事项的报告、请示,要亲自过问,认真审核。同时,要注意协调好办公室与各业务部门的关系,使报告、请示和查办工作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的报告、请示和查办工作制度可参照此意见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