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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奖励标准:按照《暂行规定》关于“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奖牌、奖章、证书和奖金。
  集体奖励标准:
  全国模范检察院: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奖金1万元;
  集体一等功:颁发奖牌,奖金5000元;
  集体二等功:颁发奖牌,奖金4000元;
  集体三等功:颁发奖牌,奖金3000元;
  集体嘉奖:颁发奖牌或通报,奖金2000元。
  个人奖励标准:
  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奖励证书,奖金5000元,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追授荣誉称号的,颁发奖章和奖励证书,奖金1万元;
  个人一等功:颁发奖章和奖励证书,奖金3000元;
  个人二等功:颁发奖章和奖励证书,奖金2000元;
  个人三等功:颁发奖章和奖励证书,奖金1000元;
  个人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金500元。
  特殊奖励或上述奖金数额需突破的,报高检院党组批准。
  奖励的实施: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进行表彰奖励,政治部具体组织实施。定期综合性表彰奖励,严格按照国家人事部核定的奖励比例和表彰名额,严格依照《暂行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定期专门性表彰奖励,应严格表彰比例,严格工作程序,严格考察审核,确保表彰奖励对象的先进性,确保表彰奖励的准确性。表彰奖励的比例严格控制在参与办案人员总数的30%以内。其中记一等功的比例不得超过2%,记二等功的比例不得超过6%,记三等功的比例不得超过10%,记嘉奖的比例不得超过12%。
  二、群众性争创类表彰活动
  这类表彰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对各级检察机关在贯彻高检院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各项检察工作中争先进、创优秀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一次性表彰。
  (一)全局性争创活动的表彰,如先进基层检察院的表彰等。全局性表彰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进行。
  表彰程序:每2年举行一次。按规定条件由各省级院推荐参评单位;由政治部审查、考察先进事迹并向监察局征询有无违纪违法情况;报院党组批准。
  奖励标准:颁发奖牌、奖励证书,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奖品等物质奖励。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奖金5000元;先进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奖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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