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表彰的实施: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名义进行表彰奖励,政治部会同检察日报社具体组织实施。
  四、国务院、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的表彰奖励
  (一)全国性表彰奖励活动,即国务院每5年举办一次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表彰奖励活动。
  表彰程序:在各省级检察院推荐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依照评选条件进行审核,按表彰活动组委会分配名额,提出候选人名单;报高检院党组批准后,以高检院名义向表彰活动组委会推荐检察系统候选人,报送参评事迹材料及审批表;组委会通知评选结果后,由高检院政治部负责本系统获奖先进工作者进京参加表彰大会及相关表彰活动的组织工作。
  奖励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获奖人员享受全国劳模待遇。
  表彰的实施: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参加表彰活动组委会,由国务院统一表彰奖励。
  (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国务院部委为主举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的全国性行业表彰活动。
  表彰种类:
  国家民委受国务院委托主办,每4年一次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办的“全国五一奖章获得者”;
  共青团中央主办,每2年一次的“中国杰出(优秀)青年卫士”称号、“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全国妇联主办的全国“三八红旗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主办的全国性表彰奖励活动。
  表彰程序:各省级检察院及高检院各内设机构推荐,高检院政治部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政治部向主办部委推荐。
  奖励标准:授予一次性社会荣誉称号,不享受行政奖励待遇。
  表彰的实施:由主办部委组织评选并直接表彰,向获奖集体、个人颁发奖牌、证书、证章。
  (三)中央国家机关举办的全国性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表彰奖励,即以表彰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励精神产品、普及法律知识为主的评选表彰活动。
  表彰和类: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中宣部举办,每5年一次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中宣部举办,每年一次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司法部举办,每5年一次的“全国普法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表彰程序: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奖,由高检院政治部在各省级检察院推荐的基础上,依照表彰奖励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检察系统候选名单;报有关院领导批准,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推荐参评。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由高检院政治部从“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获奖作品中择优选送,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推荐参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