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社应具备良好的流动性管理能力。其流动性比例、存贷款比例、贷款集中度以及备付金比例等各项指标,均应满足有关监管要求。
(五)申请社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
申请社应构建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架构,建立起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申请开业时,其董事会至少应下设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申请社对关联交易、内部人控制要建立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机制,设立专门的审查部门、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并要制定明确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开披露信息。
(六)申请社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应健全有效,业务经营依法合规,提出申请前两年内未发生大案要案。
(七)申请社应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社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中应披露和分析申请社近3年来经营管理状况;
3.筹建方案;
4.申请社的股东大会、董(理)事会决议;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和股权评估报告;
6.筹建组成员名单及履历;
7.当地政府意见;
8.银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所在地银监局对申请社提交的有关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银监会审批。
(三)城市商业银行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城市商业银行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城市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2.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机构所出具的验资证明、经审计的股东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及股东投资资格审查报告;
3.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以及异地股东的资信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4.城市商业银行章程;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由城市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转任的,应附离任审计报告;按照银行章程规定拟设置的各类专门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名单;
6.股东之间、股东与拟任董事之间、股东与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拟任董事之间、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等关联关系的情况报告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控制城市商业银行的关联股东名单;
7.内部部门设置情况和主要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