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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管理办法

  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未履行报批程序自行印制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凭证或印制的凭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收款人使用本结算方式。
  第十二条 人行营业管理部有权调整和限定收款人每个周期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期间,收款人必须在批准的期间内办理收款。不符合批准期间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收款人开户银行应于晚场票据交换时提出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
  第十四条 付款人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凭证金额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当在见凭证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账户如无款足额支付款项时,其开户银行应及时作退票处理,不承担分次扣款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采取实物退票的形式。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符合付款条件的凭证,应填制退票理由书,附原凭证,及时在收到凭证当日晚场作退票处理。
  第十六条 收款人开户银行在凭证提出交换后,应于隔日票据提回后为收款人收妥入账。
  第十七条 收款人违反合同收取款项或付款人对所付款项存有异议的,由收付款双方自行解决。
  对于收款人名称变更的,付款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开户银行或重新签定授权书。付款人未通知变更情况或未重新授权的,开户银行应拒绝付款。
  第十八条 收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银行应及时向人行营业管理部报告,人行营业管理部有权停止收款人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第十九条 收款人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收款人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人行营业管理部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付款人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任意压票、退票,或未经授权予以付款,给收、付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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