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培训场所和设施、实习基地、聘请培训教师、确定培训内容等。
共青团组织负责学前动员、学后跟踪服务和青年农民典型事迹宣传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培训经费,监督检查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实施青年农民培训工程是一项政府行为,项目单位要将青年农民培训工程纳入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实行“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考评、有奖惩”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七条 经县领导小组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具备培训条件的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中专学校、团校、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业职业中学、乡镇农技校及农村成人学校等单位,承担具体教学工作。要特别重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在培训中的骨干作用。
第十八条 青年农民培训工程的主要培训内容是农牧渔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农村能源环保等基本知识和技能;农业和农村经营管理等有关知识;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法律基本知识和有关农业农村法律、法规。
技术培训要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结构调整的要求进行,要重视农业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并与生态家园富民计划、农业技术引进计划、跨越计划、丰收计划、生态农业等项目培训相配合。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教学计划、统一师资、统一教材、统一档案管理、统一考试考核的“六统一”原则,按教学班组织和管理教学,每个项目单位在2年内按要求完成3000人左右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条 青年农民培训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权责分明、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由三部委统一印制的“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制定有关政策,对获得“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证书”的青年农民在承包土地、鱼塘、山林,获得科技资料,参加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参加农广校、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科技培训,评定农民技术职称及贷款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加强青年农民培训工程有关情况的统计工作,各省按青年农民培训工程统计管理软件要求在每年12月底以前将软盘报到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