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在全社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旨在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政策,是《
劳动法》和《
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向纵深发展以及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和教育培训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开展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是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和促进农业劳动力就业的需要,是提高农机行业队伍素质和技能水平、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农机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因此,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积极性,履行好职责,采取有利措施,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农机行业的认知度,要使各农机管理部门、从业人员和招聘用人单位都能了解和认识其重要意义。
(二)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各级农机管理部门都要落实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和责任人,明确任务和责任,纳入工作目标管理,对辖区内的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起领导和组织实施的职责。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区、市)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开展和监督管理,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对高级技能以上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对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管理和指导;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初、中级技能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对鉴定对象进行资格验证,并协助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实施鉴定;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要积极主动与各农机管理部门搞好配合,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鉴定程序,组织实施鉴定。
(三)加大力度,落实“准入”。就业准入制度是根据《
劳动法》和《
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工作质量要求高、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的劳动者,要求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对国家确定为实行就业准入的农机维修人员,要按照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就业准入观念,落实就业准入政策,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准入制度相衔接。要按照本计划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全面落实农机维修人员就业准入制度。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加强与劳动监察等有关部门的合作与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引导用人单位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招工、任职、待遇中的激励作用,调动劳动者学技术、学业务的积极性,提高技能水平。
(四)推行“双证”,拓展领域。适应农机行业职业变化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积极开发新职业(工种)、新技能的培训和鉴定。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辖区内的农机中专学校和其他培训机构,在其正常教学计划的基础上,制定职业培训教育计划,按照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开展职业教育,搞好培训服务,保证培训质量,积极推行职业教育“双证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向高等职教领域、高等农业院校拓展,将涉及农机专业毕业生全部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获得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通行证”。在农机职业教育系统积极实施“双师制”(教师证和技师证),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技能水平。逐步推进技师考评方式改革,技师考评对象范围由原来的仅限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鼓励人才成长;逐步制定统一的技师资格标准,在考评方式上,突出以考为主、以评为辅的原则,促进农机高级技能人才培训,逐步改变高级技能人才严重短缺状况,从而逐步优化农机技术人才结构。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各地要结合农机管理的工作重点,如跨区作业、水稻生产机械化和打击假冒伪劣农机产品、整顿农机市场等,积极开展农机操作人员、农机营销员及其他农机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并逐步总结经验,扩大试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