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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担任特邀律师人员律师资格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担任特邀律师人员律师资格问题的批复
 (1985年12月3日 (85)司发公字第467号)


云南省司法厅:
  你厅云司律字(1985)第31号文《关于对适合做特邀律师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是否一经聘请为特邀律师就具有律师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84)司发公字117号文件的规定,政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只有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律师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二)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必须经过以下程序:(一)本人提出申请;(二)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律师暂行条例》和司法部有关文件的规定考核批准(待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考或在此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律师资格统考办法后,还必须通过统考),取得律师资格,才能被聘请担任特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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