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基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低、预算。劳改、劳教建设项目确定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任意增加内容,提高工程标准和造价,突破概、预算,拖长建设工期。劳改局、劳教局(处)和施工企业单位,要设专职的基建会计,健全基建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预决算。要加强财务和物资管理,必须做到开工前要有概、预算,工程进行中要进行结算,工程完了以后要编制竣工决算。要艰苦奋斗,勤俭建厂,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要做到消耗有定额,成本有核算,用钱按计划,开支按标准,努力降低材料消耗和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发挥投资效益。
八、加强基建物资供应管理。各级劳改、劳教物资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切实做好物资供应工作。要积极开辟物资来源,多渠道多层次地狠抓物资的落实。对国拨统配物资要及时申请调运。对需要外购的物资,要加强市场采购和与有关单位搞好协作,加快进货和储备。同时,要大力组织劳改、劳教单位生产砖、瓦、砂、石、灰、水泥、玻璃以及各种预制件等。在物资分配上,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挤占。
九、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吸收外资和与外商合资经营建设项目问题。关押收容犯人、劳教人员的单位,一般不要直接与外商搞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建设项目。劳改、劳教单位可以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采用补偿贸易等方式分期偿还本息。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报请省计经委、科贸等有关部门批准。
十、加强基本建设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根据建设任务情况,都要进一步充实基建管理机构和建立健全各种责任制度。①各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处)和基建任务大的单位,都要指定一名副局长和一名厂(场)长专门负责抓好基建工作,特别要抓好重点建设项目。要深入现场,加强调度,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的关键问题。②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处)要加强充实基建计划处(科)和设计室的技术力量。对重点建设项目,委直接帮助他们提高指挥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施工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情况。③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和竣工报告制度。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处)要把这两项工作统一抓起来。所有劳改、劳教建设项目动工兴建,都要有批准的开工报告,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办理了征地拆迁手续,搞好“四通一平”,施工图纸和物资准备能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建设单位在竣工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等有关部门进行初验,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由省劳改局、劳教局(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共同验收。要求做到:工业项目经过负荷试运转和试生产考核,能够生产合格的产品;非工业生产及其它项目,要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保证达到正常使用。④加强报告制度。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大中型劳改、劳教项目的设计文件和小型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需报送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一份。省劳改局、劳教局(处)除执行统计局规定的统计报表外,应每月向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报送电快月报表;每季报告劳改、劳教基建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各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要加强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基本建设文件的完整性。⑤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必须于每年七月底以前向本省(区、市)计委、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编报下年度劳改、劳教单位基建投资和贷款计划,并抄报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