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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制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对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和金融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令、法则、条例和本行各种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稽核审计监督。
  第七条 对信贷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现金收支计划、财政拨款预算执行情况的稽核审计监督。
  第八条 对中央、地方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财政委托、其他委托贷款基金等经营运用及经济效益情况的稽核审计监督。
  第九条 对缴纳各种税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进行稽核审计检查。
  第十条 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稽核审计,提出问题,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稽核审计;以及本行领导和上级行交办的稽核审计事项。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十二条 检查信贷业务,制止超额贷款,不按合同办事、不按限期收回贷款,不按规定利率计收利息、任意减免利息和私自立帐发放帐外贷款,以及家属、亲友、投机经商贷款等不法行为。
  第十三条 检查财务收支,纠正和制止截留收入、挪用资金、拖欠应交国家的各项收入;乱挤成本,乱支费用,巧列名目滥发奖金、实物、请客送礼、铺张浪费等不正当的行为。
  第十四条 检查各种帐册、凭证、报表、决算、财产,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检查业务库存现金、外币、有价证券等财务处理和实物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先封金库后查实存,并索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稽核审计工作人员可参加有关的会议,调阅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积极配合稽核审计工作;对阻挠、拒绝和破坏稽核审计工作的,必要时,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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