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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局给新疆自治区卫生厅武汉市卫生局的复函
卫生部药政局给新疆自治区卫生厅武汉市卫生局的复函
([86]卫药政字第100号)
新疆自治区卫生厅,武汉市卫生局:
新卫药便字第002号和武汉市药检所[86]武药检字第079号函收悉。关于经营进口药品企业核发许可证问题答复如下:
一、
只承办进出口药品对外合同手续而不直接经销药品的外贸企业或公司,不需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
如外贸经营企业或公司直接经销进口药品,应按《
药品管理法
》第三章规定办理,并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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