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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办理咨询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行在设立咨询服务部之前,必须将成立的理由、条件、业务范围、职工来源,报请上一级行审查批准。
  第五条 建设银行咨询业务范围,只限于委托单位提供下列服务项目,不得办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融资业务,不得办理投资入股等直接投资业务。
  1.对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供技术经济论证。
  2.代编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
  3.受理非本行客户委托审查工程预(决)算。
  4.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招标方案,代编标底。
  5.为有关部门和单位代培财务会计和工程预算人员。
  6.接受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其他单位聘请,代为办理建帐、查帐等会计事务。
  7.为设备选型、供应和建筑材料供应等提供经济技术咨询。
  8.根据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委托,为调解经济纠纷提供有关业务咨询。
  9.其他咨询业务。
  第六条 建设银行咨询业务,应收取费用,但必须坚持公平合理、标准从低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凡国家或地方有统一规定的,可按照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咨询工作量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按咨询业务所需直接费用加收少量管理费制定收费标准。直接费用包括:为开展咨询而支付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以及本行参与咨询工作人员的必要加班费和资料费、复制费、文印费、通讯费、会议费、差旅费、租赁费、聘请外单位专家费用等。
  凡本行基本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作为咨询内容收取费用。
  第七条 咨询业务纳入建设银行业务统一核算。在核算时,咨询业务可单独记帐,并单独交纳营业税。咨询业务除本行在职人员工资、奖金分别在管理费和奖励基金中列支外,其余费用在咨询业务中列支。咨询业务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结益,按规定比例实行留成。
  第八条 咨询业务开支标准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请临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专家所支付的工资、奖金及津贴,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办理咨询业务的本行在职人员在法定节假日或夜间加班的,可以按实际加班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费,不准违反国家规定,另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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