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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处理基层供销社政策性调价损失遗留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处理基层供销社政策性调价损失遗留问题的通知
(财税营[1986]38号 1986年6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使基层供销社尽快处理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四年国家统一降价损失的遗留问题,经研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基层供销社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四年期间,国家统一降价发生的降价损失,有些单位因库存降价损失大,至今还有一些没有处理,尚未处理的部分,数额较大的以独立核算的基层供销社为单位,在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两年内,每年处理一半,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损益;尚未处理的数额较小的,可在今年全部处理,列损益后的净利润照征所得税。
  二、一些亏损或微利的基层供销社遗留损失,如按第一条措施仍不能解决问题的,其余额,再由县(市)税务机关逐户核批,于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两年内酌情给予减免营业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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