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印发《司法部关于
部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6年3月26日 [86]司发审字第91号)
现将《司法部关干部属单位
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请及时报部审计室。
司法部关于部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第
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属单位内部审计是部和单位加强财务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部及其所属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以健全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改善管理,提高效益。
第三条 部及其所属单位,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业务少的单位,可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均简称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遵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财政经济规章制度,进行审计活动。
内部审计机构在部及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部、本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部审计室,在业务上受国家审计署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都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业务上受部审计室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预算外资金、一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