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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器机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器机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通知
(财税[1986]125号 1986年5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充分发挥增值税的合理性,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解决计算征收复杂的问题,我部决定适当增加《增值税条例(草案)》所列甲类产品的扣除项目,除了现行规定在计算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外购的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件)、燃料、动力和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的金额外,再增加扣除外购的生产甲类产品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和修理用备件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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