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重申部属各政法院校
对外重要交流必须报部审批的规定的通知
(1986年4月11日 [86]司发外字第116号)
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
现重申1985年1月11日印发的司法部[85]司发外字34号外事工作会议纪要和[85]司发教字317号院校对外交流座谈会的规定。请切实遵照执行。
下列对外交流事项必须报部审批:
1.联系派代表团(组)出国考察;
2.派学者出国讲学或参加国际会议;
3.邀请外国代表团(组)采访或邀请外国专家来院校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