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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重申部属各政法院校对外重要交流必须报部审批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重申部属各政法院校
对外重要交流必须报部审批的规定的通知
(1986年4月11日 [86]司发外字第116号)


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
  现重申1985年1月11日印发的司法部[85]司发外字34号外事工作会议纪要和[85]司发教字317号院校对外交流座谈会的规定。请切实遵照执行。
  下列对外交流事项必须报部审批:
  1.联系派代表团(组)出国考察;
  2.派学者出国讲学或参加国际会议;
  3.邀请外国代表团(组)采访或邀请外国专家来院校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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