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高等院校食堂职工放宽奖金
免税限额及对所属校办工厂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6]62号 1986年3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转来国家教育委员会(85)教计字183号《对于征收学校奖金税存在的问题的报告》和(85)教总字021号《关于高等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奖金问题的紧急报告》,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对其中有关征收奖金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高等院校后勤部门职工发放奖金的征税问题,原则应按规定执行。考虑到高等院校食堂职工工作直接影响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生活,为了调动食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安定团结,对其采取特殊照顾办法。计税时,可就食堂职工人数按学校平均月基本工资水平给予三个月免税限额的照顾。学校其他人员仍按核定的免税限额执行。
二、对高校校办工厂发放奖金的征税问题。由于高校校办工厂的工资改革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在征收奖金税时,可按照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办法执行。独立核算的校办工厂在完成产品产量(包括教学、科研任务)、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以后的超计划利润中,可提取百分之二十以内的超额利润留成,连同学校基金用于工厂个人奖励部分,当年发放的奖金免税限额确定为一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