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文革”期间查抄金银及其制品清退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6]228号 1986年8月8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6]6号文件精神,现将“文革”中所查抄金银及其制品的清退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查抄金银及其制品的折价款清退问题。
(一)“文化大革命”中查抄的金银及其制品,银行已经收兑入账的,不再清退原物,应折合人民币付给价款。
(二)金银及其制品的折价款应按清退时的牌价作价。过去没有按照清退时牌价作价,现在要求补差的,可按过去清退时的牌价补差。
(三)金银及其制品的折价款仍在银行设专户存储的,由银行按现行牌价退还。
(四)过去已按退还时牌价将折价款退给被查抄人、被查抄单位、落实政策办公室或上缴财政部门的,银行不再按现行价格补差,应由落实政策单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6]6号文件精神办理。
(五)各行补付的差价款,上划总行《181金银占款》科目。
二、关于清退“稀有金银古币”问题。
(一)银行收兑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金、银币)历来以纯重量计价,按杂金、杂银、银元收购、列账和保管。“文革”期间亦按此办理的,原始单据也没有详细记载,收兑后即并入大堆,逐级上调。特别是这些年来,对杂金、杂银、银元,已安排一部分出口换汇,一部分熔炼提纯,供应工业生产需要,这就给清退被查抄稀有古金银币带来很多困难。尽管这样,我们仍要积极贯彻《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精神,能够退还原主的,尽可能给予退还。但也要防止错退或误退。
(二)对原主索要原物的,原主应向查抄单位提供原查抄单位的原始查抄清单、银行收兑原始单据以及要清退“稀有金、银古币”的币别、图案、制造年代及特征;查抄单位持真实、可靠的查证材料以及被查抄人提供的材料,向当时收兑的银行提出申请,收兑行根据收兑凭证认真核对,如核实无误,且原物在的,可按政策退还原物,收回价款;如原物已上调,应将有关资料及上调的时间、箱号等资料一并寄调入行核实查找,查到原物可予以退还,如原物确已不在或无法找到的,应耐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