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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对经营外汇资金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经营外汇资金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营[1986]31号 1986年4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鼓励中国银行多吸收外汇资金,规定从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对其经营转存或转贷外汇资金业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营业税时,由按营业收入全额征收,改按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后的差额计算征收,税率仍为5%。
  其他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转存或转贷外汇资金业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比照对中国银行的计税方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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