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市银行
继续实行信贷资金差额包干办法的通知
([86]银发字第55号 1986年3月20日)
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一九八五年对上海市银行系统试行了信贷资金差额包干办法。这个办法对于搞好上海市信贷资金的综合平衡和统一调度,加强资金的横向流动,促进经济建设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在试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经研究,现将一九八六年上海市银行继续实行信贷差额包干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贷差额包干以一九八三年底上海市各家银行存贷款差额为基数。当年增加的存款,除中央财政金库存款和向人民银行总行缴纳10%的存款准备金以外,全部留给上海,由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统一掌握使用。
二、各专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编报年度信贷计划报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综合平衡,同时抄报其专业银行总行。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综合平衡全市信贷计划后,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人民银行总行对上海市银行超过一九八三年底存贷款差额基数的部分,核定一个临时贷款额度,但何时贷款,贷多少,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金融宏观控制要求和信贷资金运用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各专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和其总行在信贷各项资金分配和调度上完全脱钩,同其总行的资金往来采取借贷方式。各专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可同各地专业银行发生横向联系,融通资金。专业银行总行制定的信贷方针、政策和全国性的有关业务制度、办法等,上海市的专业银行分行必须贯彻执行。
三、属于中央特批的个别特大型建设项目,在未正式全部投产前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应在基建拨款中解决,财政拨款后资金仍不足的,人民银行可考虑纳入信贷计划给予适当照顾。属于国家计划安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包括地方项目和国务院各部门的直属项目,其投资应列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所需银行贷款在上海市信贷计划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