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出租汽车经营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9月15日 国法秘函[2004]25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出租汽车经营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请示》(陕府法函[2004]22号)收悉。我们经认真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鉴于目前一些地方出租汽车行业出现的一些复杂情况,同时考虑到出租汽车经营直接涉及出租汽车司机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市场上出租汽车的数量多少为合适,应当通过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来确定,建议对出租汽车经营权设定行政许可的问题进行慎重研究。
二、如果对出租汽车经营权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管理,建议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57条的规定处理。
附: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出租汽车经营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