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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同意本溪市成立律师协会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同意本溪市成立律师协会的批复
(1986年10月4日 (86)司发公函字第237号)
辽宁省司法厅:
一、
同意成立本溪市律师协会,作为市(区)律师协会的试点单位,望在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
二、
因协会无上下级隶属关系,所以本溪市律协的名称以“本溪市律师协会”为宜。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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