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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委发[200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体育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民委    
                         国家体育总局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全国民族运动会)的程序,明确承办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承办的综合性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三条 举办全国民族运动会的宗旨是,展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特色,提高运动水平,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第四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举办周期为四年。会期(包括开幕式、闭幕式)根据竞赛、表演项目的设置确定,不少于8天,不多于12天。

  第五条 申请承办全国民族运动会应根据当地实际,量力而行,本着实事求是、勤俭高效的原则,以自筹资金为主,国家财政给予部分举办经费补助。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副省级省会城市都具有申请承办全国民族运动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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