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体工商业贷款试行办法
(1984年12月29日发布)
发展农村个体工商业,对于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繁荣农村经济,方便人民生活,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具有积极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银行信贷、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积极支持农村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原则
(一)应根据国家政策,从当地生产条件,生活需要的实际出发,本着“正确引导,热情帮助,积极扶持,加强管理”的精神,促其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更好地为生产和群众生活服务。
(二)坚持自筹资金为主,银行贷款支持为辅;有借有还,到数归还的原则,支持个体工商业户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如:工业、手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修理、房屋修缮、建筑、运输、文化、教育、卫生、科技、旅游等等。
(三)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讲究贷款使用的经济效益。凡属适应社会需要,生产传统名特产品,经营群众急需的小商品、开办方便人民生活的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高、遵纪守法、经营作风端正的,均应优先支持。
(四)生产、经营无销路产品、违犯政策规定,超越经营范围;随意转移贷款用途或经常发生亏损的,事先发现不予贷款,事后发现追回贷款。
第二条 贷款对象
(一)个人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
(二)组成稳定或松散的经营组织进行合作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
(三)同国营、集体企业联合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
第三条 贷款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或临时执照;
(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
(三)拥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必要的经营设施,有生产经营能力;
(四)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
第四条 贷款额度
贷款最高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贷款额度应根据生产经营的规模、资金周转期和银行信贷政策、资金可能合理确定。对那些符合择优贷款条件的短期周转资金或临时资金的需要,在确保按期还款的前提下,其贷款额度也可适当超过自有资金数额。
第五条 贷款用途、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