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办证工作中贯彻方便人民群众的原则。为了解决公证机关人手太少,远远不能适应客观形势需要的矛盾,各地公证机关采取了设点办证、巡回办证等便民措施;同时,许多地方还聘请了一些公证联络员,并在乡镇法律服务机构中确定专人,在公证机关的指导下,担负宣传公证制度、传递公证信息、介绍公证事项,以及调查回访等辅助性工作。这些做法,不仅推动了公证工作的开展,而且极大地方便了群众,深受基层党政领导的赞扬和广大群众的欢迎。
(四)坚持回访、检查制度。为了减少纠纷、促进合同的履行,许多地方的公证机关对经过公证的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建立了回访检查制度。特别是对一些标的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对促进改革和经济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合同,定期进行回访检查,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对于履约中发生的纠纷,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人员出面帮助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会同律师调解,或者委托乡镇司法助理员以及邀请有关部门参与调解,或者协同法院调解解决,以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提高了合同的履约率,方便了群众,而且减轻了合同管理、仲裁机关,以至基层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纠纷的压力。这些做法,也是对如何更好地发挥我国公证机关职能作用的探索,可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探讨和研究。
三
与会同志认为,根据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党中央“七五”计划建议的精神,当前的农村经济合同公证工作,应适应进一步调整农村生产结构,逐步实现农业经济的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发展乡镇企业和继续完善、发展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多种形式的合作、联合经营的要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扩大农村经济合同公证的领域。注意办证的社会效益和信誉,更加主动、自觉地为党的农村经济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和改革的深入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推动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根据上述要求,当前农村经济合同公证工作,应侧重办理促进农业生产和乡镇企业发展的科技协作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公证;办理城乡联营、补偿贸易合同以及专业户、经济联合体和乡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经济合同公证,特别是为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提供良种、技术、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方面的合同公证;进一步办好农林牧副渔等专业承包合同公证。由于各地的经济、技术和自然条件不同,不同地方以及同一地方的不同时期,农村经济合同的种类和特点也不一样。因此,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农村经济合同公证工作的侧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