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局经济合同司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一些说明
(1984年12月20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82)国办函字17号《关于组织起草
经济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通知》的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了《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初稿形成后,曾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见,并经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审查修改,由国务院审定公布。现就这个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制订原则做一些介绍。
一、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和适用范围。加工承揽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为完成一定工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合同的内容。(2)工作成果要有一定的物质形态表示。如修缮、修理要体现在修复物的完好,加工、定作要形成符合对方要求的物品。(3)定作物(项目)具有特定性质,满足定作方的特殊需要。加工承揽物一般是非标准化的。加工承揽合同涉及范围广,除《条例》所列的适用范围外,还适用于装配、出版、包装、装璜、印染、复制物品、化验、翻译、专业航空(航空探矿、航空医救、航空吊挂、航空播种、航空护林、人工降雨)等合同。由于加工承揽合同内容广泛,各具特点,《条例》只能作出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定。具体实施时,有关部门可以另行制订或补充规定。
二、订立加工承揽合同的基本要求。加工承揽合同既然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内容的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定作方不能预知工作成果的好坏,因此应当考虑承揽方是否能胜任这项工作。为了促使合同顺利履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定作方应明确提出定作物或项目数量、质量及其它特定要求,承揽方应当如实提供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情况。
三、关于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指为科研、设计、检验等技术工作,以及为产品和工程的技术质量而制定的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技术标准管理的需要,对标准规定了一定的代号和编号。代号是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汉语拼音缩写字头。例如,国家标准的代号是GB,商业部标准是SB,化工部标准是HG。编号往往采用顺序号加年代号表示,如JB205-63是一机部标准代号JB加上序数号205和技术标准发布年代号63组成。标准名称取自产品的名称,如有色金属硅青铜、铬钢、防锈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