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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章程

  十一、经营房产业务;
  十二、经理发行各类股票债券,办理有价证券的转让与买卖;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交办和批准的其他业务;
  十四、经批准,参加其他国际金融活动。
  第七条 交通银行设在国外和港澳地区的分行,经营当地法令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八条 交通银行设董事会,由国家委派的董事和从入股代表中产生的董事二十五人组成。
  第九条 在董事中,推举常务董事九人(其中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组成常务董事会,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行董事会职权。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报请国务院任命。
  董事长主持董事会议和常务董事会议,副董事长协助之。
  第十条 董事会每四年改任一次,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任期均为四年,连续委派及连续当选,均得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审定本行的业务方针、计划和重要章则;
  二、审查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通过本行年决算报告和盈利分配方案;
  四、任免总管理处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分行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
  五、审议本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设立与撤销;
  六、审议有关本行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召集。常务董事会议每二月举行一次,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召集,必要时得随时召集常务董事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十三条 交通银行设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指派的监事和从入股代表中产生的监事三人组成。
  第十四条 在监事中推举首席监事一人,主持监事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四年改任一次,首席监事和监事任期均为四年。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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