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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2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2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8月21日 财建[2001]518号)


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支持中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发展,改善中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中央财政决定从2001年-2010年,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们制定了《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
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发展,改善中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中央财政决定从2001年-2010年,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是指开发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基本建设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
  (一)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二)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及排放系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设施;
  (三)开发区内供电、供热、煤气、自来水及通信网络建设等项目;
  (四)开发区内其他项目。
  上述排序作为优先安排财政贴息资金的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基本建设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二章 贴息方式及范围

  第五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据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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