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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2004年修订)

  每届评委会由评选办公室根据当年确定的评选主题,从评委专家库业务相近的专家中随机抽取9人组成。评委由组委会确认,组委会主任发给聘书。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组委会主任提名,评委会委员选举确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任务
  (一)选举评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二)在组委会指导下,制定并实施评委会的工作计划;
  (三)审核候选者的事迹材料,提出获奖候选者名单;
  (四)选出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并向组委会提交中华环境奖评选结果;
  (五)协调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评选办公室的任务
  (一)草拟中华环境奖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计划,经组委会批准后实施或协助评委会组织实施;
  (二)根据组委会委员推荐,建立评委专家库,负责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每届的评委;
  (三)提出中华环境奖评选围绕的主题建议;
  (四)对候选者的推荐材料按照评审规定进行形式审核;
  (五)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及其他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中华环境奖候选者的产生,采取社会推荐与个人或集体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或支持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环境保护或其他相关的社会实践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有资格被推荐参加中华环境奖的评选:
  (一)长期为保护和改善中国环境努力工作且成就显著;
  (二)为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做出重大发明或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特别突出或经济效益巨大;
  (三)在环境宣传教育方面积极开展活动,影响大、效果特别显著;
  (四)在其他方面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 中华环境奖的候选者不受国籍、地区、种族和宗教信仰等限制,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都有资格获得中华环境奖。
  第十四条 中华环境奖不同时期可围绕不同主题开展评选活动。主题选择由评选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环境保护形势和重点工作的需要提出,经组委会审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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