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车辆的比功率(含拖带挂车)应大于六点五马力/吨。
第六条 车辆的最小转弯半径不超过十二米,当转弯半径为十二米时,其末轴的内轮差不超过三米。
第七条 车辆应有保障安全运行的离地间隙。
第八条 在空车及重车情况下,车辆的转向轴荷不小于车辆总质量的百分之二十(三轮车为百分之十八)。
第九条 除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外,车辆空载时左、右最大稳定倾斜角度达三十五度以上,重载车及时速低于二十公里的车辆要达到三十度以上。
第十条 轮胎接地压力不超过每平方厘米一百五十公斤。
第十一条 车辆的后悬:大客车及封闭车厢的车辆不超过轴距五分之三;其他车辆不超过轴距的二分之一(半挂车以主车轴距计算,绞接车以中后轴轴距计算)。
第十二条 各种车辆须设有效的门锁(摩托车设方向锁)。
第十三条 各种汽车必须设置灭火器。
第十四条 车辆的认定标记
一、厂牌型号(或商标)标记必须装设在车前的外表面上。
二、发动机编号(包括出厂年份)必须用大于七毫米的字体打刻在气缸体的易见部位。
三、车架编号(包括型号及出厂年份) 必须用大于十毫米的字体打刻在车架主体的易见部位。
四、车辆标牌可装设于车厢、驾驶室内或车架的固定部位。
第十五条 汽车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汽油车的怠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GB3842-82)规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四冲程汽油机的新生产车及在用车。
本标准不包括海拔一千米以上的高原及次高原地区生产的使用的汽车。
新车注册登记领取牌照时,按新生产车限值要求,其后按在用车要求。
2.允许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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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 目 │ 类 别 │ 限 值 │
├────────────┼───────────┼────────────┤
│ │ 新生产车 │ ≤5% │
│ CO │ 在用车 │ ≤6% │
│ │ 进口车 │ ≤4.5% │
├────────────┼───────────┼────────────┤
│ │ 新生产车 │ ≤2500ppm │
│ HC │ 在用车 │ ≤3000ppm │
│ │ 进口车 │ ≤1000ppm │
└────────────┴───────────┴────────────┘
3.测量方法:按GB3845-83《汽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的规定。
二、柴油车不准冒黑烟;自由加速排放烟度应符合国家标准(G3843-8
3)规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生产及在用汽车。
本标准不包括海拔一千米以上的高原及次高原地区使用的汽车。
新车注册登记领取牌照时,按新生产车限值要求,其后按在用车要求。
2.允许的限值:
┌────────────┬────────────┬───────────┐
│ 项 目 │ 类 别 │ 限值(波许单位) │
├────────────┼────────────┼───────────┤
│ 烟 度 │ 新生产车、进口车 │ ≤Rβ5.0 │
│ │ 在用车 │ ≤Rβ6.0 │
└────────────┴────────────┴───────────┘
3.测量方法:
测量方法按GB3846-8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的规定。
三、摩托车的怠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摩托车主要性能指标》的规定
: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二冲程、四冲程发动机的新生产车及在用车。
新车出厂及注册登记领取牌照时,按新生产车限值要求,其后按在用车要求。
2.允许的限值:
┌──────────┬──────────────────────────┐
│ │ 怠速污染物四冲程/二冲程 │
│ ├───────────┬──────────────┤
│名义排量(立平方米)│ 新 生 产 车 │ 在 用 车 │
│ ├─────┬─────┼──────┬───────┤
│ │CO不大于│HC不大于│CO不大于 │HC不大于 │
│ │ (%) │ (ppm) │ (%) │ (ppm) │
├──────────┼─────┼─────┼──────┼───────┤
│ 500~750 │ 5/3.5 │2200/6000 │ 6/4 │3000/6500 │
└──────────┴─────┴─────┴──────┴───────┘
3.测理方法:按国家标准《摩托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车外)应符合国家标准(GB1495-79
)规定:
一、各类机动车加速行驶时,车外允许最大噪声级应按下表的规定:
单位:分贝(A)
┌──────────────────────┬──────────────┐
│ │ 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不大于 │
│ ├───────┬──────┤
│ │1985年1月1日 │1985年1月1日│
│ │以前生产的产品│起生产的产品│
├────┬─────────────────┼───────┼──────┤
│ │ 8吨≤载重量<15吨 │ 92 │ 89 │
│ ├─────────────────┼───────┼──────┤
│载重汽车│3.5吨≤载重量<8吨 │ 90 │ 86 │
│ ├─────────────────┼───────┼──────┤
│ │载重量<3.5号 │ 89 │ 84 │
├────┴─────────────────┼───────┼──────┤
│ 轻型越野汽车 │ 89 │ 84 │
├────┬─────────────────┼───────┼──────┤
│公共汽车│ 4吨<总重量<11吨 │ 89 │ 86 │
│ ├─────────────────┼───────┼──────┤
│ │ 总重量≤4 吨 │ 88 │ 83 │
├────┴─────────────────┼───────┼──────┤
│ 轿 车 │ 84 │ 82 │
├──────────────────────┼───────┼──────┤
│ 摩 托 车 │ 90 │ 84 │
├──────────────────────┼───────┼──────┤
│ 轮式拖拉机(60马力以下) │ 91 │ 86 │
└──────────────────────┴───────┴──────┘
注:手扶拖拉机的评定指标按轮式拖拉机的指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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