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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暂行标准[失效]

  第二十一条 制动系
  一、机动车必须设置行车制动及驻车制动装置,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只要求有行车制动装置。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生产的汽车必须装设双管路行车制动装置。
  二、行车制动器的踏板,应有适当的自由行程。
  三、各式行车制动器,均应在第一脚能达到最大的制动效能。
  四、制动器应保证在踏板踏下(拉杆拉出)全行程的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三时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棘轮式手制动器应在拉动拉杆第三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前产生最大制动作用。
  五、制动器的操纵踏板或拉杆,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后,必须留有四分之一以上的储备行程。
  六、制动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满载),踏板力不得超过七十公斤,手制动器拉力不得超过三十公斤。
  七、液压式制动的车辆,制动系统不得漏油或进入空气,在踏下制动踏板停留一分钟,踏板不得有下行现象。
  八、气压式制动的车辆,制动系统不得漏气,管路不得与其它机件磨蹭,应设有放水装置、限压装置及低压报警器。
  在发动机起动四分钟(拖带挂车为六分钟)之内,气压应从零升至四公斤/平方厘米以上,停机三分钟气压下降不超过零点一公斤/平方厘米,储气筒容量应保证在停机的情况下,连续五次全制动,气压仍不小于四公斤/平方厘米。
  九、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十、各种车辆(含挂车)的全部车轮,均应设置制动器(拖拉机、专用机械可只设于主要承载车轮)。
  十一、挂车制动器应受牵引车控制,当挂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必须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应不受影响。
  十二、行车制动器制动效能要求:
  1.时速在四十公里情况下(低速车用量高车速),轻度制动无跑偏现象。
  2.最大制动能力要求:
  在平坦、干燥、清洁、坚实的沥青或水泥路面上(附着系数为0.7),不同车类、车况在规定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及稳定减速度要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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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  类  │装载 │初速度(公│制动距离│稳定减速度(│ 偏移量(厘 │
│       │   │里/小时)│ (米) │米/平方秒)│ 米)    │
├───────┼───┼─────┼────┼──────┼───────┤
│       │ 空 │     │ ≤6 │  ≥7  │  ≤8   │
│ 小型汽车  ├───┤ 30  ├────┼──────┼───────┤
│       │ 重 │     │ ≤7 │   ≥6  │  ≤8   │
├───────┼───┼─────┼────┼──────┼───────┤
│       │ 空 │     │ ≤4 │   ≥4  │       │
│ 摩托车   ├───┤  20 │    │      │  ≤8   │
│ 专用机械  │ 重 │     │    │      │       │
├───────┼───┼─────┼────┼──────┼───────┤
│       │ 空 │  30 │ ≤ 7│   ≥6  │  ≤15  │
│ 大型汽车  ├───┼─────┼────┼──────┼───────┤
│汽车带挂车  │ 重 │  20 │ ≤ 5│   ≥4  │  ≤8   │
├───────┼───┼─────┼────┼──────┼───────┤
│       │ 空 │  20 │ ≤ 4│   ≥5  │  ≤8   │
│拖拉机带挂车 ├───┤     ├────┼──────┼───────┤
│       │ 重 │     │ ≤ 5│   ≥4  │  ≤8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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