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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改进文艺节目录像带供应并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7日)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改进文艺节目
 录像带供应并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
 (1986年5月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营业性录像放映和加强录像管理的通知》下达后,各地党委和政府十分重视,坚决贯彻,对录像放映活动普遍进行了整顿,从海外流入的不健康、无版权的录像带泛滥的状况已有所控制。录像出版事业及录像放映活动是社会主义重要宣传陈地,必须端正指导思想,坚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是改进和丰富各类文艺节目(包括中外优秀电影、电视剧、音乐、戏曲、舞蹈等)录像带的供应;同时,严厉打击走私进口和各种违法违章翻录活动。这两项工作做好了,录像节目放映才可能健康地发展。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责成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选择优秀的国产影片出版录像带;并授权中国电影输出输入公司负责进口内容健康、艺术水平较高的电影录像出版权,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录像带。两类电影录像带的出版数量,争取在3个月后达到每月10个品种。
  二、中央电视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可以将自己录制的和购买了播映权同时也购买了录像出版权的中外电视剧和其它文艺节目在播出前(不少于3个月)委托其所属或各地广播电视厅(局)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录像带。
  三、一切海外的文艺节目录像带,包括中国电影输出输入公司进口的影片和各电视台进口的电视剧等,都必须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核批准并由部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处签发批准证书后,方能出版发行。这一批准证书应录制在录像带片头上和印在包装说明中。
  四、自1986年9月1日起,凡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的任何海外文艺性录像带一律禁止出售、出租和公开放映(包括录像放映队、各类闭路电视系统和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丰富职工文娱生活举办的免费放映)。一经发现即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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