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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7日)废止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8月2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改进文艺节目录像带供应并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今年7月召开了全国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经理和广播电视厅、局音像管理处的负责人。会议论论并拟定了《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由各地试行。
  一、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出版发行中外电影录像带,是改变目前录像市场和录像放映活动片源不足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电影发行放映部门的一项重要业务。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应端正业务指导思想,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配备人员,制订办法,做好电影录像带发行工作。
  二、中影公司是经国家批准的经营中外电影录像带的单位,对其出版发行的电影录像带拥有版权,应受到保护。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是代理中影公司在各地从事发行业务的经营管理机构,未经中影公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翻私录电影录像带,或进行其他违章违法发行放映活动。
  中影公司出版发行的电影录像带,将严格遵守规定的审批程序:已发行的中外电影片,经部电影局审查批准;进口只做录像带发行的海外电影片,报部审查批准。中影公司下达的停映,删剪电影录像带的通知,各地应依照执行。
  中影公司出版发行的电影录像带,在带中必须印有出版单位的名称和商标。从海外进口的电影录像带,还须印有批准证书,盒套贴有统一印刷的封面。
  电影录像带原则上不进城市电影院的放映厅放映。
  三、中影公司出版发行的电影录像带,通过各地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面向全社会发行,包括逐步开展向家庭出租业务,凡音像系统已经建立了录像发行渠道的地方,电影、音像两个发行渠道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当地的广播电视部门应协调好两个渠道之间的关系。
  四、中影公司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公司的需要,向全国供应电影录像带子带。关于发行方式和结算办法,按照影片的代理发行方式试行,暂不出售。中影公司负担版权费、译制费、所供宣传品印制费;省、市公司负担录像带费和在当地支付的各项费用。本着合理分配、有利于调动基层单位积极性的原则,按录像发行收入实行分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公司的分成比例,由中影公司核定。各市、县公司的留成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核定,报中影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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