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失效]

  三、国内转港的外贸进出口货物按本施行细则第七条计征。
  第五条 征收港口建设费的费率及货物品名分类,均按《征收办法》附件《港口建设费费率表》及本施行细则附件二办理。
  第六条 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一、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
  二、国际航线运输的展品、样品、赠送礼品和国际过境货物。
  三、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  
  四、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货材料,随货同行的包装备品;
  五、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六、用于本港建设和生产的货物,购进、售出的船舶;
  七、企业专用码头进出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及其产品;
  八、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须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九、国内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
  十、《港口建设费费率表》中免征的货物。
  第七条 国外进出口货物,按以下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
  一、国外出口货物,由出口的征收港口按每张装货单的货物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
  二、国外进口货物,由进口的征收港口按每张提单的货物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
  三、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外港口或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由换单的征收港口向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国外进口费率计征。
  四、国外进口并经海关核准需经由水路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转运货物,第一卸货港虽是征收港口,也不计收港口建设费,由海关放行的目的港按该港的国外进口货物费率计征:但目的港不是征收港口时,则应由目的港按第一卸货港的国外进口费率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港口建设费。
  五、国外进口货物未提离港口库场又装船转国内航线出口的货物(包括船过船作业的货物),不计征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只计征国外进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同一港口内不同作业区之间的转运装船,应凭国外进口货物的卸货作业区的证明方可不征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
  凡已提离港口库场的货物,在重新办理托运时,征收港口均应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
  第八条 国内水路直达运输的国内出口货物,起运港是征收港口的,由起运港向发货人计征港口建设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