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等收入如何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财税[1985]308号 1985年11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国务院国发[1985]94号发布《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后,有些地区要求明确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收入和附加库区移民扶助金以及收取的工程维护管理费,如何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的水费收入中,由水利部门商请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部分,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余水费收入仍应按规定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二、凡属应征集能源基金的集体举办的属于企、事业性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有偿供水,其收取的水费收入,按扣抵供水成本后的余额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随水费附加的库区移民扶助金及向受益的工商企业、农场、农户和其他单位收取的工程维护管理费。除由水利部门商请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的部分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外,其余均应按规定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