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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勤部、总政治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十三、政治工作费: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78)政联字第9号和[1983] 后财字第229号以及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4)后财字第553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2.25元。当年由军队划拨给地方的政治工作费,根据总后勤部财务部(81)财事字第024号通知,按标准的87.8%(不包括八四年增加的订阅报刊费每人每月0.6元),即2.04元计算。
  二十四、给养器材费:按总后勤部[1985]后财字第15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人每月0.45元,由离休干部管理单位去掌握开支。
  二十五、一九五五年前后复员仍为随军家属的女同志,其生活待遇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 982)政干字第233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件之八)。
  二十六、丧葬费:按当地党政机关同职级干部的标准执行。
  二十七、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财政部、民政部(79)财事9号、民发(79)2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继续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65)总政干字第541号、(65) 后财字第869号文件规定,享受牺牲病故后六个月内工资逐月照发给其遗属的待遇(见附件之九)。
  二十八、遗属生活补助费:随军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 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2)政干字第64号和(1984)政干字第493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件之十、十一)。
  二十九、离休干部去世后,配偶在世时按总后财务部(84)财事字第236号文件规定,领报有关公用经费(见附件之十二)。
  三十、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时,当年所带的各项经费中不包括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和离休干部去世后有关公用经费。

  附:

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的地区工资补助的规定

  一、军委颁发的军队干部的工资标准,军队干部不论驻在哪类工资区,都一律执行。鉴于目前国家还有工资类区的划分和地区补贴等情况,对驻第7类(含) 以上工资区的军队干部也需要按工资类区的划分,给予适当的地区工资补助。……为了便于各单位执行,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各级干部的地区工资补助标准表(附后)。
  二、军队干部不论驻在哪类工资区,凡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干部有生活费补贴或各种地区津贴的,军队干部也按照国家机关同级行政干部相等的补贴金额发给补助( 例如):乌鲁木齐地区国家机关行政21级干部每月有18元2角的生活费补贴,当地军队21级干部也同样给予18元2角的地区工资补助)。此项补助,由各有关军区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总后勤部备案。
  三、对驻在少数边防、高原地区的军队,如当地无国家机关行政干部、无生活费补贴或各种地区津贴,而生活环境条件又很艰苦的,需要给予地区工资补助者,可由各有关军区根据驻地条件,提出补助标准,报总后勤部批准后执行。
  本规定自1965年6月1日起执行。从执行之日起,原来的高物价地区的生活补助费、边疆地区薪金补助等,同时废止,旧标准高于新标准的部分,一律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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