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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勤部、总政治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及所属各县。
  江苏省。
  安徽省。
  浙江省。
  湖北省。
  四川省除寒区和温区北部地区。
  (三)热区
  (1)热区北部:
  福建省。
  江西省。
  湖南省。
  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县、乐昌县、始兴县、仁化县、翁源县、曲江县、连南县、连山县、连县、乳源县、蕉岭县、平远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灵川县、资源县、灌阳县、龙胜县、兴安县、全州县、三江县、融安县。
  贵州省除温区北部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县、富民县、晋宁县、呈贡县、玉溪县、华宁县、通海县、峨山县、澄江县、易门县、江川县、曲靖县、马龙县、富源县、陆良县、寻甸县、路南县、宣威县、师宗县、罗平县、弥勒县、泸西县、宜良县、嵩明县、沾益县、临沦县、双江县、凤庆县、沦源县、云县、镇康县、永德县、耿马县、保山县、昌宁县、施甸县、腾冲县、潞西县、陇川县、盈江县、梁河县、瑞丽县、龙陵县、下关市、大理县、永平县、鹤庆县、洱源县、祥云县、巍山县、漾濞县、云龙县、剑川县、南涧县、弥渡县、宾川县、楚雄县、牟定县、元谋县、禄劝县、大姚县、永仁县、南华县、武定县、碌丰县、双柏县、姚安县。
  (2)热区南部:
  广东省除热区北部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除热区北部地区。云南省除温区北部和热区北部。(根据总后军需部一九七六年七月《被服装具供给标准(汇编)》整理)

  附: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现役干部探亲待遇的规定

([81]政联字4号 1981年4月14日)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颁发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精神,结合军队的情况,现对军队现役干部探亲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探亲,仍按总政治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日《关于妥善安置军官家属的规定》执行。即:干部爱人未随军的,干部每年可休假探亲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干部爱人每年也可以来队一次,往返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可由军队报销。
  二、未婚干部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战备或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者干部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夫妻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四、以上探亲假期是指在家停留的时间,往返路途时间除外。干部探亲的往返车船费由公家报销。此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

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关于贯彻执行

《关于军队现役干部探亲待遇的规定》

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81]政干字第175号 财事字第289号 1981年6月8日)



  为便于各单位贯彻执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现役干部探亲待遇的规定》,现对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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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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