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军队现役干部探亲待遇的规定》中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干部长大,现在由干部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如每年只是干部回家探亲,其爱人不来队探望的,干部探亲假期可适当延长(不超过十五天)。
三、对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每年应主动安排他们探亲,如因战备或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爱人又未来队探望,在第二年安排干部探亲时,可一次给假六十天。
四、干部与父母亲、爱人分居住三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干部可每年探望爱人一次,每四年探望父母一次。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原则上一次给假,假期为四十五天(路途时间除外),其往返车船费,顺路的按最远探亲地点报销,不顺路的可分别报销。
干部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夫妻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每四年探望父母一次的假期,一般应在第四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四年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时间应从第五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六、夫妻在一地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其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准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假待遇。
七、未婚干部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一并回家结婚的,假期为三十天(路途时间除外),往返车船费准予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探亲的车船费;其爱人当年来队探望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可由部队报销一次。
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队结婚的,其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可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望的车船费。干部当年回家探望爱人的往返车船费,准予报销一次。
八、干部探亲往返途中,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船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准予购买火车硬席卧铺票或轮船三等舱票。乘坐使用空调设备的火车时,另外加收的空调费准予报销。白天乘坐轮船时,准予购买四等舱位票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票。
九、干部探亲往返途中,受交通条件所限,对于无直达车次,必须中转乘坐车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住宿标准和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
途中连续乘长途公共汽车或其它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按上述规定报销。
途中遇到意外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塌方等,造成交通暂时中断,其等待恢复交通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十、干部探亲往返途中,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到家,以及中转换车(船)、住宿时,必须的市内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可凭据报销。乘坐出租的车辆费由本人自理。
十一、干部探亲往返途中,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以及趁便游览或因其他私事绕道等开支的费用,均由本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