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干部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如为减少途中时间,或者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个人自理。本通知自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现役干部探亲待遇的规定》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妥善解决一九五五年前后复员
女同志政治、生活待遇和转业女同志不再回军队安置的通知
([1982]政干字第233号 1985年8月15日)
根据我军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央军委一九五三年七月发了《关于处理妇女同志转业及调整妇女同志工作的补充指示》,国防部又于一九五五年一月作出了《关于处理和留用妇女工作人员的决定》。在军委指示和国防部的决定颁发后,军队的女同志,大部分转业到地方安排了工作,有一些留队改为军队职员,还有一些复员转为随军家属。二十多年来,这些转业和复员的女同志,在不同的岗位上,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贡献。但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在安置和处理这些女同志的问题上,也出现了某些混乱。有的单位擅自把个别女同志收回部队,恢复军籍,不适当的提高待遇,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今后不能再这样办。考虑到复员后仍为随军家属的女同志中,有的是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有的是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她们在革命战争年代为党为军队建设做出过贡献,而且有的因负伤致残,现在又年老多病,实际困难较多,需要在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应有的关怀和照顾。同时,近几年来,有部分留军队当职员和转业地方工作的女同志,来信来访要求收回部队,恢复军籍,或离退休后由部队安置。为此,经中央军委批准,现将解决这些女同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和照顾那些复员后仍为随军家属的女同志。可根据她们原在部队时的职务、级别,按规定吸收她们听报告、参加学习和其它一些活动。同时,要关心她们的医疗和身体健康,使她们安度晚年。她们逝世后,由其所在单位妥为安葬,丧葬费列入“抚恤费”项内报销。
二、一九五五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的女同志,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可根据她们的不同情况,发给生活补助费: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伍(含同期参加革命工作,下同)的,每人每月六十元;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入伍的,每人每月五十元;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入伍的,每人每月四十元,符合以上条件已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同志,也发给此项生活补助费。建国以后入伍的,如生活上确有困难,所在单位可给以适当的不定期的救济。凡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需经各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生活补助费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由她们所在单位发给。经费开支列入“福利费”专项报销。
三、凡改为职员留在军队工作的女同志,不再改为现役军人。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这些同志中符合离休条件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进行安置;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并移交政府民政部门安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