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通部关于
做好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检验工作的补充通知
(1984年10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贸厅(委)、交通厅(局)、各地商检局,各港务局,外运总公司,粮油食品、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远洋运输总公司,外轮代理总公司,大连港装卸联合公司:
根据经贸部、交通部、国家商检局(84)联字第196号文《关于做好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检验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对船舱和集装箱实施法定检验,在地方领导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以及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收到了初步成效。但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通知》第三条规定:“集装箱的检验,由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向商检部门及时报验。”鉴于目前除外运公司外,尚有其他部门办理集装箱货物的装箱工作。据此,现改为:“集装箱的检验,由外运公司、外轮代理公司和港口集装箱公司等装箱部门代替委托他们办理装箱的部门,及时向商检机构报验,并代缴纳检验费用”。
二、关于检验收费标准问题,国家商检局将根据合理收费原则,结合检验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其费率该调低的要调低,该调高的要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