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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立外汇额度账户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立外汇额度账户有关规定的通知
([86]汇管中字第205号 1986年3月24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三总部、国防科工委,党中央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5]38号《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外汇额度管理,简化开户手续,方便单位开户,兹对开立外汇额度账户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的部门或单位,可申请开立留成外汇额度账户:

  1.国务院各主管部门。

  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成立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和有独立对外经营权的其他单位。

  3.国家或主管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有留成外汇收入的经济实体。

  二、各申请开立外汇额度账户的单位,根据性质不同需分别提供有关批件和有关材料,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开户申请书”一式两份(格式附后)。需提供的有关批件和有关材料为:

  1.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直属机构应提供:单位申请开户函和外汇来源证明。

  2.各工贸公司外贸公司应提供:公司出具的申请开户函和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成立公司的批件、公司的章程、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附本,以及外汇来源的有关证明。

  3.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应提供:主管部门为其出具的申请开户函,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批件附本,以及外汇来源证明。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申请开户,由我局中央业务处负责审批。

  四、军队和党中央系统的单位的开户手续按本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八六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开户申请书

  年 月 日

申请开户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开立账户类别

确定账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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