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关于加强对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5年11月28日)
在《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指引下,今年我国的技术市场呈现出活跃发展的新局面,有力地促进了技术转移和技术成果在生产中的推广应用。但是,最近也发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例如,少数单位和个人将一些实际上不成熟、不可靠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个别单位或个人剽窃他人成果进行转让,个别不法分子甚至用假技术成果进行诈骗活动等等。这些情况虽属个别,但损害了社会和人民的利益,败坏了技术市场的声誉,干扰了技术市场的正常发展。因此,应该引起各级领导部门的注意。
当前,我们必须坚持改革方向,进一步开拓技术市场,继续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为了保证科技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我们正在加紧制订有关技术市场的管理政策和法规。根据《中共中央
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等文件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有必要重申下列事项,务请各科技部门据此加强管理工作。
一、技术市场是技术成果流向生产的重要渠道,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技术市场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经营管理制度。
二、技术市场包括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联营、科研生产联合、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技术市场的形式可多样化,不要强求划一;参加交易活动要自觉自愿,不要强迫命令;要讲求实效,不追求形式主义。
三、在技术市场上进行转让的技术,必须是成熟的技术或阶段性的技术成果,转让者应如实地说明技术成果的成熟程度,不得夸大,不许弄虚作假,不准剽窃他人成果或侵犯他人的技术经济权益,更不准转让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保密的技术,转让时应当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办理。
四、在进行技术交易时,买卖双方必须本着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向对方如实地提供有关的详细情况,并且在双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签订并信守技术合同。合同中除规定有关技术内容外,必须明确工作进度、经费预算,买、卖、中介三方的责任和权益,价格或报酬及其支付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和分享,风险的责任,违约的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