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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等发起设立上海众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等发起设立上海众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5]12号)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青浦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玖和资产管理公司、上海金融报社、汪小龙先生、吴濛女士、章炼先生、魏志华先生:

  《关于发起设立上海众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发起设立上海众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二、核准上海众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三、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完成上海众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登记、选定办公场所、人员招聘等事宜,具备《销售办法》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后向我会申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基金代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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