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4]201号)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东基[2004]12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募集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同意你公司办理基金的登记注册业务。
三、同意基金通过你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取得代销资格的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公开发售。
四、你公司应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我会对你公司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的各项条件无异议。
五、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代销机构,按照
《基金法》、
《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注册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