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长城股份”股票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4]100号)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豁免要约收购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本次股份转让在国有持股单位之间进行,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资改革[2004]458号),相应股份的性质仍为国有股,本次股权转让不改变国家对“长城股份”的控制地位,同意豁免你们因重组长钢集团而控制40,281万股“长城股份”股票(占总股本的57.95%)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