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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合同(样式二)

  4、对次受托人选任不当或者指示不当的责任,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如果对次受托人选任不当或者指示不当,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对次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交付财物及转移权利义务的责任。受托人未将处理事务取得的财产或者权利及时转交给委托人,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委托人违约责任
  1、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如果委托人违反了这一义务,则应当向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终止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委托人违反此义务的,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八、合同变更、解除
  1、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认真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2、协议履行中如遇情况变化,需变更,补充有关条款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九、合同终止
  1、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代理执业人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4、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声明及保证
  委托人:
  1、委托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委托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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