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李道豫 哈罗德·梅森杰
(签字) (签字)
附件1: 信贷和贷款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由本信贷和贷款资金资助的分项类别,分配给每一类别的信贷和贷款金额以及给予每一类别提供资助的分项支出的百分比:
<font size=+1>
类 别 分配的信 分配的贷 提供资金占
贷金额 款金额 支出的百分
(以等值特 (以等值 比(%)
别提款权 美元表示)
表示)
(1)工程:
(a)项目中 26,710,000 25,960,000 65%
的A、B(1)、
B(3)、C、
D(1)(b)
和F部分(b)
项目中的B 18,110,000 17,600,000 45%
B(2)、D
(1)(a)、
和E部分
(2)货物 11,560,000 11,240,000 100%的国外支出
100%的国内支出
(出厂价)及75%
的国内采购的其它货
物的国内支出
(3)咨询服务 3,130,000 3,040,000 100%
和培训
(4)运行费用 2,290,000 2,160,00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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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61,800,000 6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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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2.本附件中所使用的:
(a)“国外支出”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支出;及
(b)“当地支出”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所支付的费用或在借款人领土内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支出;
(c)“运行费用”系指项目机构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料、车辆和设备的维修养护、物资供应品以及交通等费用的支出;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不得就本协定签订日前的费用支出提款。但在1995年10月1日至协定签订日之间支付的总额不超过 3,430,000个特别提款权等值的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