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派遣专家
  --提供教材
  --提供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深造的奖学金。
  具体细节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将考虑建立一个日尔曼学联合委员会的可能性。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将致力于加强在出版德语教科书和教材方面的合作。
  为此,莱比锡卡尔·马克思大学赫尔德尔学院将在一九八六年接待北京外国语学院一个由四人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学术考察和经验交流。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继续进行中国语言、文学方面的合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将在一九八六/八七学年和一九八七/八八学年内派出两名中国语言、文学教师到柏林洪堡大学任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愿意根据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的愿望考虑向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派遣其他的中国语言和文学教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将向对方提供语言和文学的教材和中国概况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考虑建立一个汉学联合委员会的可能性。
  第四十条 双方争取签订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文凭和学位的协定”,以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内颁发和授予此类证书。
  为此,双方将继续交换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参加日尔曼学国际高校假期短训班的名额:
  一九八六年十名
  一九八七年十名
  逗留期间的费用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承担。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职业教育国务秘书处在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职业教育国务秘书处职业教育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发展职业教育合作。

三、科学

  第四十三条 双方促进和支持中国科学院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科学院在两国科学院于一九八六年签订的科学合作协议书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科学交流与合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