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双方支持下列机构直接交换资料:
中国北京图书馆——布拉格捷克国家图书馆。
中国北京图书馆——马尔丁市斯洛伐克马基采图书馆。
北京市群众艺术馆——布拉格文化教育馆。
上海市群众艺术馆——布拉迪斯拉发文化馆。
北京故宫博物馆——布拉格民族画廊。
北京故宫博物馆——斯洛伐克民族画廊。
第九条 双方按对等原则应邀派观察员参加对方国内的艺术活动:
中方于一九八七年派三人赴捷观摩布拉格之春;
中方派观察员参加布拉迪斯拉发音乐节活动。
捷方于一九八七年派二名代表观摩中国第二届全国杂技比赛;
捷方于一九八七年派二人赴华观摩中国艺术节。
第十条 双方支持和促进两国演出公司在商业性演出方面进行合作。
第十一条 中方将于一九八八年派出五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捷,商签新的文化交流计划,为期七天。
第十二条 双方互派三人的音乐工作者代表团访问二周,考察对方国家音乐生活情况。
第十三条 捷方于一九八七年派三名舞蹈家访华,考察二周。
中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三名舞蹈家访捷,考察二周。
第十四条 双方互派四名戏剧艺术专家访问十四天。
二、出版
第十五条 双方支持两国出版机构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交换图书目录和资料,推荐适合于在对方国家出版的优秀作品。
第十六条 双方出版机构积极筹备举办两国书展,促进图书交流。
第十七条 两国出版机构互派下列团组:
(1)双方互派出版、印刷专家三至四人访问,为期二周;
(2)双方互派版权专家二人访问,为期二周;
(3)双方互派三至四名翻译工作者或专业人员访问,了解翻译和出版的可能性,为期二周。
三、创作协会
第十八条 双方支持与促进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同捷克斯洛伐克戏剧家协会之间的直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