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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第十七条
  1.本公约缔约国可以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请求给予技术援助,特别是有关:
  (a)情报和教育;
  (b)咨询和专家建议;
  (c)协调和斡旋。
  2.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可以主动进行有关非法转移文化财产问题的研究并出版研究报告。
  3.为此,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可以请求任何非政府的主管组织予以合作。
  4.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可以主动向本公约缔约国提出有关本公约的实施的建议。
  5.经对本公约的实施有争议的两个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的请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得进行斡旋,使它们之间的争端得到解决。
  第十八条 本公约以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制定,四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1.本公约须经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会员国按各国宪法程序批准或接受。
  2.批准书或接受书应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第二十条
  1.本公约应开放给非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成员但经本组织执行局邀请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加入。
  2.加入书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后,加入即行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在收到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后的3个月开始生效,但这只对那些在该日或该日之前业已交存其各自的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的国家生效。对于任何其他国家,本公约则在其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后3个月开始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缔约国承认,本公约不仅适用于其本国领土,而且也适用于在国际关系上由其负责的一切领土;如有必要,缔约国须在批准、接受或加入之时或以前与这些领土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进行磋商,以便保证本公约在这些领土的适用,并将本公约适用的领土通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该通知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生效。
  第二十三条
  1.本公约之每一缔约国可以代表本国或代表由其负责国际关系的任何领土退出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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